证人王XX的证言,证实其是与邵XX合伙开店的,20XX年1月至20XX年1月间,其向宁致远转账20余次共计13万余元,这些钱大多系转账给宁致远的暗股分红钱,2018年3月以邵XX名义给宁的4万元是为了加盟店续约,宁说要给4万元由宁到公司疏通关系才能续约,其与邵商量后迫于无奈才转账了这笔钱。
8、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宁致远的到案过程。
9、公安机关提供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宁致远的身份信息。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确实充分地证实被告人宁致远实施了以上行为,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宁致远及辩护人就起诉指控的王XX行贿金额所提异议,经查,起诉书认定王XX行贿金额13万余元,确实包含了宁致远入股投资的分红等,故对该部分金额,应予以扣除。关于被告人宁致远及辩护人对行贿人胡XX等其他证人行贿金额所提异议,因与查明的事实、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人宁致远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宁致远具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宁致远从到案至法庭审理阶段均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故不能认定坦白。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致远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宁致远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XX年12月6日起至20XX年3月5日止。)
二、追缴被告人宁致远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朱XX
审 判 员 周 X
人民陪审员 杨XX
书 记 员 周XX
二〇XX年XX月XX日
审判完毕”,朱法官拿起手边的法槌,用力的敲击了一下,此刻的宁致远,仿佛有一块石头在脑海中从天而降一般。
法警将宁致远带离审判庭,宁致远看了一眼哥哥宁明志,只见哥哥宁明志背靠在旁听席上,身体微倾,表情严肃,很显然,他对这个结果很不满意,五年,人生能有几个五年呢,鬼知道在监狱里,弟弟宁致远的那五年要怎么度过,自己又该如何向父母交代。
对于宁致远而言,他自己曾经在无数个不眠的夜晚,想象过各种尘埃落定之后的情景和自己的感受,但是,真正在法槌落定、自己从法官的口中得知最终结果、也是现实中再也无法改变的结果的时候,之前想象的所有感受,反而在这一刻全部烟消云散了。
那是一种什么感受呢?肯定不是难以接受,好像是某种冥冥之中注定好的、之前早就理所当然的在脑海中某一个隐秘的角落深藏着的、自己只是抱着侥幸的心理去幻想而不愿意承认它存在的,自己主动给它上了一层枷锁想要永久将它束缚的,这么一个东西,突然间,它最终获得了无限自由的释然。
自己早就应该知道,会是今天这种结果吧,你的所作所为值得这样的结果,无论你怎么样努力,命运其实才是最公正的审判官,有的时候,为自己辩护的久了,就天然的忘记了自己所做行为的一些黑暗的细节,但无论你怎么挣扎,命运的天平,就在那里,衡量着你所做的一切,不生不灭,不垢不净,不增不减。
法警把宁致远关回了等待回看守所的小房间里,不知为什么,宁致远还是忍不住哭了起来,从一开始的小声抽泣,到越哭越想哭的瘫倒在地上嚎啕大哭,可是,也没有哭多久,宁致远又擦干脸上的泪水,站了起来,好像某种别的决心被唤醒了,又好像已然没有了继续哭的力气。
没过一会,一名年轻的女司法人员便把审判书的纸质原件拿给了宁致远,宁致远在签字画押确定收到之后,拿起审判书仔细看了起来,此刻,没有想象当中颤抖的双手,也没有想象当中的泪流满面,很快速的就读完了。
因为自己在朱法官念的时候就很专注的在听每一个字、每一句话,无非是纸质版在内容上,在判决书的最后,多了一行用蓝色字体书写的‘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然后右侧盖有“XX市XX区人民法院”的红色公章。
判决书的最后一页,还有一段附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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