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4章 我终不嗔渠,此瓦不自由;众生造众恶,亦有一机抽

作品:自由与枷锁之囚牢|作者:此心可安|分类:都市|更新:2025-09-21 16:52:18|字数:19420字

你在法庭上陈述的时候,说到了一点,那就是‘如果一种行为是道德所容忍甚至于鼓励的行为,那就可以考虑减轻处罚甚至不视为犯罪’,这一点我认同,但也只能是在出罪的角度来减轻或者认为就不是,而不是从入罪的标准来衡量的。

还有一点,我要提醒你的是,对于私权力而言,凡是没有禁止的,都是可以做的,就像你所任职的集团并没有禁止你们岗位的人员跟客户之间有私人往来,所以,你跟检察院所说的,你结婚时的彩礼钱,以及你跟客户之间进行合伙开店,你按出资比例付了钱的分红的钱,这些作为你跟客户之间的私人往来不能作为入罪金额,这一点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合理并且采纳了。

但同样,对于公权力而言,凡是没有允许的,都是不可为的,就像其余的你跟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无论你们双方抱着怎么样的主观目的,从这一角度而言,不是说事实不重要,是说,无论怎么样的事实,对于入罪标准而言,都是没有区别的,因为这些行为都与你手上你所任职集团赋予你的权力是分不开的,但集团又没有允许你们可以这么做,这是我进行最终判决的考量。

而且很重要的一点是,两者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颠倒过来。定罪量刑不是纯粹逻辑性的推理活动,必须要考虑民众的真实情感,法律不是智力游戏,它背后是无数个个体的悲欢离合,必须要慎之又慎。

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非逻辑,没有人拥有完全的理性,因此也不能在理性上被彻底说服,所以,我今天来,也并不是要说服你的,我来看守所跟嫌疑人进行面对面的交谈,在我职业生涯中,肯定也是少数。

在法庭上,我一直在观察你,当然,你的背调我也看过,整个观察下来,我个人觉得你本性并不坏,甚至于好过很多没有身陷囹圄的人,这点我不展开,但我个人觉得你的问题是,你始终在本能上没有认清自己的位置。

你不要老是窝在自己的象牙塔里,进入社会之后,像个刺猬一样全身是刺,一会刺刺这里,一会刺刺那里,有的时候不是社会的问题,是你自己认知定位的问题,这个世界肯定不是为了让你舒服来运转的,但同样肯定也不是为了难为你而设计的,有些东西,你不身在其中,你就不应该很轻易的去评论、去看不惯。

当然,言论自由肯定是有的,在法庭上,我也给了你充分的陈述自由,你不要觉得这是理所应当的,很多时候,怕就是怕这个理所应当。

但是,我必须要提醒你的是,言论自由不是说你想说什么就说什么,毫无根据的说、哗众取宠的说、肤浅无知的说,本质上都是不健康的,只有真的身在其中了、了解了、经历了,才会深刻,才能更加明白,呼吁改变或改革的力量,是神圣的,是慎重的,更不是空谈的。

人类的理性是有限的,立法当然是理性考量的结果,所以立法也就必然会存在错误,从‘罪刑法定’原则出发,司法机关肯定不能创造新的法律,法律的稳定性与灵活性始终存在一定的张力,如何既尊重立法权威,又进行合理的司法修补,这是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问题。

当然,也正是因为人类的理性是有限的,因此我们必须接受法律条文的有限性,同时也要接受法律条文可能会出现滞后、甚至错误,只有有这个观念,才不至于陷入当立法出现了语言或者逻辑错误时,是要容忍这种错误还是可以主动进行修补的两难选择当中。

你要知道,法律条文不会无缘无故的修改的,每次修改的背后,都有相应的代价;但有一点,法律条文是肯定需要被解释的,不是像你所说的那样,只要让人被动的接受就完了,但这里面有两个因素特别重要,你也读了很多的哲学书,我倒可以试着跟你来讲一讲,看看是不是能打开你心中的某些执念。

首先就是,我们肯定无法将所有的行为都用相应的语言描述出来,对吗?因为行为是与生俱来的,而语言是后来的,人先于语言而存在。想要用法律条文来涵盖所有的行为细节无疑是理想的,再加上人的行为是随着时间而不断变化的,所以就更加难以实现了。

立法者不但要考虑、去预料在未来可能发生的事情,还要对之前已经进行的行为描述进行适用性追踪,这无疑是难上加难;但立法者还是要尝试着把一些经常会发生的行为用语言来进行规定,哪怕无法准确描述,但这不是我们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不去做的理由,对吧。

正因为如此,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就成了我们不得不面对的事情,这里面有一个原则,那就是,司法机关在对于法律条文的解释过程中,不能进行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但却可以允许‘扩张解释’,什么意思呢?

‘类推解释’是将法律条文蕴含的最大含义揭示出来,是在一定限度内的解释极限化,是首先从伦理和道德的立场,先对行为进行判断,如果认为有罪,那就去寻找适用的法律条文,千方百计的进行类推定罪;比如一个案件,受害人已经身亡了,嫌疑人一言不发,无法取得口供,这种情况之下,司法机关就会把法律条文的解释用到极致,来实现整个司法程序的完整和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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