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想着,宁致远就来到了提审室里,管教一开门,宁致远就愣住了,赫然映入眼帘的,并不是自己意料之中的宋律师,而是之前给自己开庭的朱法官!
只见朱法官旁边还有一位年轻的女司法人员,她很罕见的对宁致远微微一笑,宁致远不禁内心一阵颤栗。当然,并不是因为很久没有见到女人的那种肉体上的颤栗,而是已经很少有人用这么清澈的眼光和纯粹的微笑来看自己了,这是一种久违的精神上的颤栗。
因为还要等待管教把自己用手铐拷在特制的凳子上,所以在管教一开门和把宁致远拷好的过程中,朱法官一直没有抬头看他,只是低头玩着手机,宁致远刚进门就看到了,她还是在玩那个‘开心消消乐’的游戏,就像自己在开庭之前碰上她,她也在玩这个游戏一样。
看来,她是真的很喜欢玩这个游戏啊,这个时候,宁致远突然想到了‘人生如戏’四个字,谁才是你命运的判官呢?
待管教把宁致远拷在座位上之后,朱法官关了手机,抬起头来,微微一笑,直奔主题的说道:“宁致远,法律与道德是一场古老的争论,所谓‘法不容情,但并不意味着法律中没有一丝丝的情分’,今天我来看你,就是想让你能切身体会到这一点。
我告诉你,在法庭上,你一直在说逻辑是冰冷的,那你有没有认真想过,冰冷的法律逻辑,需要考虑人类的情感吗?在我看来,需要,又不需要。
中国古代有儒法之争,你在法庭上陈述的时候,也说过很多次你来自齐鲁大地、孔孟之乡,对吧。那么深受儒家思想教育的你,应该也都清楚,儒家认为道德是可以影响法律的,但法家却认为道德绝对不能干涉法律,法不容情。
商鞅说‘法已定矣,不以善言害法’,就是说法度已经确定好了,就不应该用所谓仁义道德的空谈来破坏法度,他认为法律与道德没有半毛钱关系,法律本来就是立法者的命令,民众只能无条件地服从;法律不能被议论,既不能批评,也不能表扬,只能服从。
而且商鞅认为儒家所说的仁义道德非常的虚伪,本来都是赤裸裸的利益交换,却偏要披上仁义的幌子,在他看来,真小人远比伪君子要好。那么,你用这个标准再来反思下你之前跟客户资金往来的性质呢?
也许在跟你有资金往来的客户眼里,这就是赤裸裸的利益交换,有求于你时是这样,受集团压迫时也是这样,没什么区别;既然这样的话,那么,谁还会在意你在法庭上的煽情?
是,作为一名法官,我承认,孔子说的那句话也有道理,他说‘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意思是说用政令治理百姓,用刑法整顿民众,人们只求能免于犯罪受惩罚,却不会有廉耻之心;而用道德引导百姓,用礼制去同化民众,人们不仅会有羞耻之心,而且有心甘情愿的归服之心。
不讲道德的法律,只把普通老百姓当成威吓的对象,这样的法律就是一种纯粹的工具,让民众们没有了尊严和人格,长此以往势必会引起强烈的反抗;再加上执法者也是芸芸众生中的一员,也没办法克制人性的幽暗面,也很容易成为酷吏,就像你在法庭上控诉的承办的执法权的边界一样。
但只讲道德的法律,同样也很虚弱无力,太过于理想化而不符合现实,所以有一点我要提醒你,那就是你陷入了一个很大的误区,在我看来,你一直呼吁法律绝不能失去道义的力量,这一点我很欣赏,但你没有注意区分积极道德主义和消极道德主义。
你所要说给我听的,在我看来只是积极的道德主义,什么意思呢,就是你一直想要让法官把道德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作为入罪的标准,这里先不管怎么去判断道德真假的问题,对吧。
但作为法官来讲,我觉得这肯定是不合适的。很简单,入罪不能论心不论迹,不能因为动机邪恶,即便行为人没有发生相应的行为也要以犯罪论,是吧,这就像在你的陈述里讨论的善行和善因的关系一样。
再者说,道德的判断始终是主观的、模糊的,强行以此作为入罪标准的一部分,不是恰恰会导致更加主观的选择性执法发生的概率吗?正所谓‘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你也读过历史,你也说到了岳飞,难道你就选择性的忽略了‘莫须有’的威力吗?
所以,在入罪层面,必须、也只能严格按照现有法律的规定,做到‘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罪刑法定原则禁止对行为人进行‘类推解释’,因为类推解释的一个重要的思考方法,就是从道德的立场对行为进行判断,当认定一种行为只要与道德有悖,就千方百计的去寻找可以适用的法律,在我看来,这也无异于缘木求鱼。
而消极的道德主义,也就是你忽略掉的,却刚好相反,它是可以把道德当做出罪的依据的,这一点是孔子所提倡的,也是符合当下的法治精神的,跟入罪只能参考法律依据不同,出罪则不能只讲法律而不谈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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