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文帝之所以要废除肉刑,就是因为肉刑不但给人的人格造成了极大地侮辱,甚至也暴力剥夺了、彻底断绝了受刑人改过自新的可能。
刑罚不仅要让罪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刑罚更要维持罪犯内心的尊严感而不是亵渎罪犯作为人的尊严,相反,是要让罪犯重新体会到作为人该有的尊严;
在这一点上,甚至死刑也是对罪犯的一种尊重,为什么这么说呢?历史上改变人类思维最深刻的伟大的哲学家的其中一位,叫做黑格尔的哲学家曾经说过:‘刑法被包含着犯人自己的法,所以处罚他,正是尊敬他是理性的存在’;
什么意思呢?对于一位杀人犯而言,他不是不知道自己杀了人之后要面临着法律的制裁,法律最重要的功能就是让大众有一个稳定的预期,也就是你做出了什么样的行为会接受什么样的处罚,既然杀人犯知道这件事情,却依然还要去杀人,那如果不处死他,就是对他本人的不尊重了,也破坏了刑法在公众心目中的稳定预期,那谁还会敬畏刑法呢?
在这种意义上讲,一名杀人犯,只有勇敢的去接受死刑的判决,并且因为自己被判死刑而痛苦、而悔恨,那么,他就重新找到了属于自己的尊严,哪怕他即将不久于人世,但尊严仍在他身上以及他死后散发着光芒;
相反,那种在判了死刑之后,跪地求饶,想用尽各种办法来达到‘好死不如赖活着’的目的的,才是对自身尊严的极大亵渎。
很多时候我们都会忘记,人的尊严并不来源于国家、民族、文化、人种、地域和权力的赋予,恰恰相反,一个国家、民族、人种和权力的伟大却肯定来源于对每个个体尊严的尊重;
就像今天在法庭上,无论你说什么、怎么说,我们都给予了充分的说话自由,这就是对个体尊严的尊重”,巴检察官说完,看向宁致远。
宁致远低头沉思,想了一下然后说道:“我接受您刚刚的提醒,但是,我也要做出相对应的提醒。
是的,每个人的内心都有幽暗之处,因此,一种合理的制度一定要尽力约束人性中的邪恶,这一点,我想检察官已经论述的很充分了,但是,我陈述了这么多,想要表达的,并非只有这一面;
还有很重要的另一面,那就是根据我自身所处的阶级角度而言,想让大家思考的。大家难道没有一种隐约的感觉吗,那就是:人性的幽暗总有一种不断下坠的趋势,也就是说,人性幽暗的标准越来越低了;还有,人性的幽暗的发泄越来越往‘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方向发展了,不是吗?
理论上讲,一种合理的制度本应该抑制这种不断下坠的趋势、约束这种阶层越高发泄越合理的方向,是尽可能的约束而不是放纵人性的幽暗,可是,现实呢?
之前说到很多鲁迅先生的思想我不是很认同,但是,有一些我还是认同的,比如他曾说过一句话:‘勇者愤怒,抽到想更强者;怯者愤怒,却抽刀向更弱者’;
如果我们的法律的执法范围,只能是像我一样的,那我这种普通的民众开刀,我没有说这个刀开的不对,是对的,违法行为在本质上对于任何主体都是平等的;
可是,我们要的不能仅仅是本质上的平等,更要有执行上的平等,我希望大家在我的案子判决完之后,再去关注下我之前所说的集团违法的那些方面,因为那些方面可能是集团层面的通病,但受苦的却是咱们在职场上摸爬滚打的普通人,不是吗?
这不仅仅是为了煽动情绪,这是让大家学会保护自己,如果我们的法律、我们的刑法,在执行的过程中不能做到一视同仁,那就算执行的再好,那不也是有选择性的吗?那不也是不公平的吗?
如果我们对于普通人严加拷打却放纵了更高层的人,如果我们的法律不能约束高层的人肆无忌惮的违法而不遭受相应的惩罚,如果我们的执法部门不能平等的严惩滥用权力的行为,那么那些被滥用的权力就永远无法学会尊重普通的民众,刚刚检察官所说的尊重每一个个体的尊严也就变得无从谈起了。
所谓‘依法治国’,也就是我们要打造一个‘法治’的社会,既然是法治的社会,就不能是权力永远超越法律,就不能是知法守法只是针对普通老百姓而言的,就不能是权力可以高高在上甚至可以悔法造法轻易逃脱法律的制裁,就不能是最重要的不是法律怎么规定的,而只是去关注有权力者的心思。
要敬畏法律,就要摒弃‘权力至上’,就不能对权力顶礼膜拜,因为正是‘权力至上’的人,才在不断的释放着人性的幽暗面,以至于让整体的环境更加的幽暗。
仅仅是三令五申的要老百姓知法守法,那不是真正的法治;只有权力的拥有者也能实实在在的降服于法律之下,才是真正的法治,因为根据法治的本质,权力必须戴上法律的镣铐,权力必须能够囚禁于法律之中;
这章没有结束,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