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6章 帝敕下民,无敢或开;惟帝不言,以雷以雨

作品:自由与枷锁之囚牢|作者:此心可安|分类:都市|更新:2025-05-05 08:58:13|字数:16034字

你能做的,就只能是去观察决定强弱的因素和其改变的契机,就是要去学会听一些你之前不愿意听的,然后把自己第一时间就判定为是什么的这种执念和偏见丢弃掉,否则就是幼稚、天真。

所有的这些建议,我都记在心里,但是,有些道理我并不认同。很多事,总要有人先去做,刚开始做的时候你难免显得很幼稚,难以让人信服。但是,这些并不能成为不去做一件事情的借口,更不是这件事情不值得做或者就算做了也不会成功的理由。

在这里我想说的是,通过我对法律条文的了解和研究,我发现几乎所有的法律条文里都忽视了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一个重要观念,那就是‘不知者不为罪’!

我们对嫌疑人所有的偏见,无非不是来源于这一点的忽视和不在意。

这种事情不少啊,我在监房里就看到了一位老人,是,他确确实实是偷了寺庙里的鱼,可是他是真的不知道那些鱼会那么金贵,他要是知道那么金贵,抓到后又会判那么久,我相信他肯定是不会偷的,最起码是不会偷那些鱼。

这种事情难道会少吗?我想在社会上比比皆是,我们在外面看到的新闻里,太多了,比如有人购买宠物禽鸟,但却不知此鸟是法律意义上的珍稀鸟类;再比如,有人随手就采摘了一颗葡萄,殊不知摘的葡萄是专门供科研用的葡萄,价值连城,就算是把自己的两个肾都卖了那都赔不起。

难道在这些案件之中,检察官在依法进行起诉的时候,都一律不管不顾的认定为都是嫌疑人主观故意的?就因为主观的意图我们无法形成所谓这种可以用来进行判决的“证据”?

这不应该成为我们一点都不去分析主观的原因吧?甚至还要用‘节约司法资源’这样的借口来掩盖在案件侦查和监督确认上的懈怠?

亦或是有些东西,就算是在共识上基本已经达到了常识的程度,就因为它不符合当下可以依法进行判决的所谓的‘证据’的标准,我们就没有了论证的必要?

我们似乎忘记了,共识也许可对可错,但是,如果这个共识达到了常识的程度,那就不需要论证了,因为常识是不需要论证的。

比如,一个很容易让人忽略的常识就是:一家企业的运行,就像是在骑自行车一样,只要你能一直保持前进,那么那些所谓的不平衡的、难以解决的问题,比如什么员工激励呀、销售渠道的凝聚和调动呀、供应链的打造呀、以及与市场消费者的持续沟通反馈呀呀,等等,就都会自然消失;

特别是员工的激励,只有通过企业的快速膨胀才能最有效地解决,魏红集团前期的跑马圈地,像我这样的跟客户有资金往来的事实都是集团默许的,这对于集团而言是‘一箭双雕’,前面也讲过了,这个如意算盘是怎么打的;

至于其它的什么尊重啊、价值啊、什么一家人啊,等等,那都是书生之言,都是面子工程,没有什么实质意义的,谁相信谁就是傻子,或者说,企业拿这个来就是装门面的,或者能骗几个傻子就骗几个傻子,毕竟还是会有一些人愿意沉浸在企业画的大饼里认为无论怎样企业都不会抛弃自己,都会考虑到自己的;

但是,我要说的常识是什么呢,是真正好的企业是不需要内部激励的,只需要维持销售的高速增长就可以了,因为随着销售的扩大,自然会有供不应求的岗位需要和级别提供,只要领导者稍稍施有一点点的关注和公正意识,员工自然都是奋勇向前;

反过来说,一个再健康的企业,一旦在销售收入上略有停滞,或者说遇上了瓶颈甚至还在衰退,且已经到影响到净利润增长的地步了,就如魏红集团现在这样,销售这个是实打实的,不是集团可以闪赚腾挪的,哪怕你有再强的人脉资源、再多的外联公关费用,你都不可能强迫消费者去买你的产品,对吧;

你只能拆东墙补西墙,就像你可以用一个谎言去掩盖另一个谎言一样,你可以通过其它的方式来对由营业外收入下滑造成的净利润增长的下滑来进行相应的弥补,就像魏红集团以我为案例来恫吓跟我一样职位的全国的区域经理,赶紧把之前在集团赋予的权力之下跟客户的资金往来拿到集团来应急;

当然,一家上市集团怎么能干这种事呢?干什么事情其实有时候没那么重要,重要的是干的这件事情给它披上什么外衣,这也算曲线救国吧。

披着羊皮的狼总是比露出真实面目的狼更容易也更简单的可以吃到羊,只不过是少了一点狼性;但是,不是所有的狼都把狼性放在第一位的,有的狼为了自己能够生存下去,对任何东西都可以不管不顾的。

这个外衣一披,别说掩盖了真实行为的丑恶,甚至还美化了这个行为本身,更有甚者还把这个行为的本质给颠倒了,既获得了自己想要的利益,还冠上了惩恶扬善的美名;

可是,谎言总归是谎言,你可以用一个谎言去掩盖另一个谎言,但是你用一个谎言去验证一个谎言,得到的也一定还是个谎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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