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3章 夫法者,本以存其大纲,而其出入变化,固将付之于人

作品:自由与枷锁之囚牢|作者:此心可安|分类:都市|更新:2025-05-02 12:06:35|字数:15494字

跟我一个监房的嫌疑人,被抓的时候自己根本没有反抗,只见两名穿着拖鞋的警察就使劲把自己按在地上,用力的拳打脚踢,甚至于在把他反手制服之后还煽了他几个巴掌,这算什么了?

这算典型的侮辱人式的方法了吧,正常的如果想要控制一个人,就是给他戴上手铐之后,搀着他的大臂带上车就行了。

可是呢,警察抓到他之后,嘴里不但嘟囔着‘你个坏小子’,更是借机对他拳打脚踢,下道德判断,甚至于进行体罚一样的,反正都是顺手的事嘛;站在道德的制高点去满足自己内心的欲望,是人性本身的弱点,警察也是人,也有一样的弱点,你可以做到克制,但是,你根本做不到消除,甚至于有时候被这个弱点主导了你都无法自知。

可是,我请大家想一想,是谁给了警察这样的权力?不管嫌疑人做了什么事,警察的职责就只是限制嫌疑人的自由,控制嫌疑人的人身,避免嫌疑人进一步对社会造成危害,然后把嫌疑人送进看守所走司法流程,不是吗?

还有,我始终不明白我自己的这个案件,警察为什么当天不把我送到SH来,而是要第二天早晨?我只能猜测这是想在当地体验一下地域风情了,要么就是利用职务之便,哦,不能这么说,是利用出差之便满足个人的某种需求了,我这样想合理吗?

可如果真是这样,那应该不是节约司法资源了,毕竟看守所一进一出带来的手续上的流程更加繁琐,实质上肯定是增加了司法成本的。在这个时候应该有谁来提出、来质疑警察的侦查阶段,所谓的节约司法资源不只是从嫌疑人的角度,而应该从整体的角度呢?

警察没有把握警察司法权的边界,也不会自己想着去把握;这当然不只是警察的责任,这个时候咱们得检察官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及相关规定,‘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真的监督了吗?

这种事情太多了,我不一一说了,我只说自己的建议,所谓‘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这永远是公权力的原则,如何把握‘警察权’的边界和警察在执行过程中的越界行为,这个思考我留给大家;

单纯的思考肯定是枯燥的,最后我给大家说两个真实发生在警察执法过程中的小事件,大家就明白了。

第一个是说,炎热的夏天,有一个女孩在河边脱衣服,脱得只剩比基尼了,然后要到河里去游泳;在这个过程当中,警察看着她脱衣服,没有说话,也没有管;可是,当她要准备下河的时候,警察叫她上来,说‘这里禁止游泳’;

女孩瞬间就懵住了,说‘为什么我脱衣服的时候你不提醒我呢’?警察说‘因为这个牌子上面没有写禁止脱衣服’。

第二个是说,一名警察看到几个老头围在一起看A片,然后就把他们带到派出所里去教育,理由是‘传播淫秽物品罪’,老人们瞬间就不干了,说自己没有传播,难道自己看看也有罪吗?

具体的我不讲了,关于这个问题,我就最后说一句,正义,肯定是所有人都想自发的去追求的,但每个人,不论是天然带着正义和法律的警察也好,还是有着触犯了法律嫌疑的嫌疑人也好,追求正义都不应是出于所谓的‘生活上的智慧’,或者说‘流程上的智慧’,而应该是且必须是源于每个人对于正义的信念,在面对多种选择时做到自律于正义。

柏拉图在《理想国》中告诉我们,正义不仅本身值得追求,其结果也往往合乎欲求。这个逻辑不能反过来,不能为了合乎自己的欲求,勉强为自己的行为披上一层追求正义的外衣。

一种正当的技艺不仅有其独特的追求,也能带来附随的好处。就像医生要追求医术高明、妙手回春,在这种追求的路上同时也会带来良好的声誉与可观的收入,这就是附随的好处;

但如果一名医生只是为了追名逐利,甚至为了名利可以放弃职业本身的追求,那么医生也就不再是医生,因为他放弃了医术这种特定的技艺。

同样,从政为官、警察办案都是一种独特的技艺,做官和办案都不能只是为了追逐自己的利益,否则就不再是一种技艺,更脱离了官衔和警察这一名词的本质。

身为普罗大众,我会尊重权力的拥有者,即便我提出质疑或者建议,也是本着最大的善意,希望他们能够秉公行义,不负民众所托。所谓‘若批评不自由,则赞美无意义’,任何时候我们都不能把自己交给所谓的情绪和正义感主导,尤其是对于警察办案而言,如果社会上没有一个人来讲警察权,这是非常危险的”;

很多事情,说了也许没有什么意义,可是,如果不说呢?我说完了,谢谢法官”,宁致远说道。

“辩护人有什么要说的吗”?法官问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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