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的,审判长”,只见公诉席位上的那名女检察官也就是胡检察官站起来,手里拿着起诉状。
她用右手稍微扶了扶眼镜,然后照本宣科的念到:“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XX年XX月至20XX年XX月,被告人宁致远担任魏红集团所属某区域有限公司WZ战区营运主管、战区主管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办理加盟店升级、新行、转让、装修等过程中,向魏红集团客户XX等大索要财物,金额达人民币XXX万元(以下币种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所证实:
1、魏红集团所属某区域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关于魏红集团所属某区域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魏红集团提供的证明,证实被告人宁致远工作的魏红集团所属某区域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SH市JS区,系魏红集团的全资子公司;
2、证人魏红集团法务部XX提供的被告人宁致远与魏红集团所属某区域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任命文件、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岗位说明书,证实被告人宁致远的工作职务为营运专员见习战区主管(20XX年XX月-20XX年XX月),负责魏红集团所属某区域有限公司WZ战区门店拓展、运营、市场、训练等方面的统筹管理具体职责包含新开门店审核、门店升级翻新等;
3、证人XX的证言,证实魏红集团所属某区域有限公司的注册时间、注册地为SH市JS区工业区。同时XX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被告人宁致远是魏红集团所属某区域有限公司营运主管,负责ZJ省WZ市地区加盟店的业务,从20XX年XX月至201XX年XX月,宁致远以职务便利以加盟店要升级、新开门店、加盟店违规、续签合同等理山向XX、XX、XX等人收受钱款;
4、公安机关调取的被告人宁宁致远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情况,证实宁致远通过银行账户,收取加盟商钱款的情况;
5、公安机关根据银行转账、支付宝转账记录、证人询问笔录制作的被告人宁致远受贿金额认定情况统计表、各名证人向被告人宁致远转账的资金统计、各名证人所提供的部分转账记录:证实被告人宁致远向各个加盟商收取的钱款;
6、魏红集团品牌连锁特许加盟合同书:证实XX、XX、XX等人系魏红集团品牌加盟商身份,属被告人宁致远管辖;
7、证人XX、XX、XX等人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宁致远在20XX年XX月至201XX年XX月期间,以新开店铺、店面迁址、店铺装修需要好处费等理由向上述加盟离索取费用的事实。各证人还证实宁方梁以上述理由索取的金额,具体为XXX、 XX余万元;XXX、 XX余万元;XXX、 XX余万元;XXX、 XX余万元;XXX、 XX余万元........
证人XXX的证言还证实,在新开三家门店时有转账给宁致远提供给其的建行卡账号钱款的情况,上述钱款给付的原因均是在其办理加盟店新开、装修等时宁致远向其索要的。
同时,宁致远也有八笔转账到其账户的钱,这些款项是在XX等位置新开加盟店,宁致远要参股,但自己没同意,宁致远就提出让自己找朋友开这些店,后自己找了自己的亲戚,因宁致远与自己的亲戚不熟悉,故让自己作中间人,由宁致远转钱给自己,再由自己将这些钱用于该店相关费用;
证人李兆锡的证言还证实,其多次通过银行转账给宁致远的账号XX余万元钱款,上述钱给付的原因均是在其办理加盟店新开、转让、装修等时宁致远向其索要的,说不给的话事情就办不成,自己实在是没有办法;
证人XX的证言,证实其向宁致远转账20余次共计XX万余元,这些钱大多系转账给宁致远的暗股分红钱,20XX年XX月给宁致远的4万元是为了加盟店续约,宁致远说要给4万元要到公司疏通关系才能续约,自己迫于无奈才转账了这笔钱;
8、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宁致远梁的到案过程。
9、公安机关提供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宁致远的身份信息。
公安机关出具的以上所有侦破经过及摘录的户籍资料等证据,经检察院审理表明:
认为被告人宁致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现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起诉状宣读完毕”,胡检察官抬起头看向法官,法官示意她坐下。
“被告人对于以上的内容,有什么要说的吗”?法官问道。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公诉人还有在座所有的旁听人员,在说之前要先跟大家说声对不起,今天肯定会占用大家很多的时间,因为我确实有很多的事情要讲,也许,这些事情对于整个的案件来讲,并非是最主要的,但是,对于一路走来的我来讲,却是非常重要的,我想请审判长能够最大限度的给予我表达自己的机会,万分感谢!”宁致远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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