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又是诉讼代理人中唯一不以被代理人的意志为中心的一方,其承担着合法维护被追诉人的权利的角色,在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方面起着不容忽视的作用。
在这之前,作为维护被追诉人利益的辩护律师所发挥的效能相对有限,尤其是在对抗性最强的侦查阶段,对律师存在偏见,忽视律师权利进而损害犯罪嫌疑人权利的问题最为严重;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赋予了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更多的权利义务,将使得其在侦查阶段的地位得到一定程度的提升,部分起诉审判阶段的权利甚至能够倒逼侦查阶段重视律师参与,这将使侦查工作中涉及辩护律师权利的程序操作更加规范;
例如在案件侦查终结前,犯罪嫌疑人提出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辩护律师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侦查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核实;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都应当在法庭上出示,依法保障控辩双方的质证权利;依法保障辩护人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权利,完善便利辩护人参与诉讼的工作机制;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依申请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和办案机关通知辩护工作机制。对未履行通知或者指派辩护职责的办案人员,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同时,辩护律师不仅代表着被追诉公民的利益,其也属于社会公众的一员,随着律师的地位上升,使得侦查工作将接受更多的社会监督,在一定程度上也利于侦查工作获得更多的社会认同感。在这一方面,侦查工作的法律程序应该更加规范,为进入审判程序后,提高公众对裁判结果的认同度打下基础。
这是对于我们律师职业的主要影响。具体到咱们这个案件而言,既然律师在承办侦查过程中有着可以进行审视监督的权利,那我就问你几个问题,看看他们在具体的收集证据的过程之中有没有重大的程序违法,我再做最后的判断,到底要不要再法庭上纠结这一方面的问题,可以吧”,宋律师问道。
“好的,您请问”,宁致远说道。
“首先,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在规定的场所,由至少两名以上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个别讯问。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要向其出示警官证,并向其告知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等,彻底扭转侦查人员在实务中轻程序的思维模式,这些都有吗”?宋律师问道。
“警官证出示了,但是在我面前一晃就完了,说实话,我也没有看清楚,这么短的时间也没有看清楚的可能;询问的话是三个承办一起的,这个没有问题”,宁致远边回忆边说道。
“这个问题不大,出示警官证这个动作有就行了,至于你看没看清,那就不是警察的事了,是你的事,只有你说你没看清然后要求他再重新出示一下而对方拒绝出示,这种情况还可以说一下程序违法;
本质上讲,就是实质重于形式,既然你没有提出异议,也按他们的流程走,那就反过来证明了你已经认可他们的身份了,不是吗?所以说,这一点没问题”,宋律师说道。
宁致远点了点头。
“然后,在侦查阶段,是要落实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的。在某些案情重大的刑事案件中,例如,对于犯罪嫌疑人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案件中,要全程录音录像。为了更好地实现对侦查讯问的规范化,还应逐渐提高重大案件以外案件的讯问全程的录音录像的覆盖率;这一点,我想也没问题吧”?宋律师问道。
“没有问题,都有录像设备的”,宁致远回答道。
“好的,那接下来,就是要用合法合理的措施进行讯问。运用合法合理的讯问措施可以帮助侦查讯问人员辩证地去分析案件情况与犯罪嫌疑人的陈述与辩解,有效甄别真实的口供与虚假的陈述。
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在讯问前,熟悉案件情况和犯罪嫌疑人的性格特点和社会背景,并制定相应的讯问计划,在讯问时,要遵守一切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原则,增强法治观念,不掺杂任何特权心理,根据讯问的发展运用合理的讯问技巧。
可以通过观察犯罪嫌疑人的表情与动作,识别犯罪嫌疑人的畏罪心理、侥幸心理、戒备心理以及抵触心理等不同心理状态的变化过程,并针对其不同的心理阶段,实施不同的对应措施,如运用唤醒记忆、教育感化,使用证据和连续追问等合法的讯问措施,攻破其心理防线,获得有效供述,并从中挖掘有效的线索,深挖余罪,追查同案犯,扩大侦查战果;
我想,不给你戴眼镜这个虽然听上去有点不合理,但是本质上讲,对于你口供的直接影响肯定是没有的,反而承办可以拿我刚说的‘需要观察犯罪嫌疑人的表情与动作’为借口来进行合理化,所以,这一点,我不建议去纠结”,宋律师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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