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7章 深度解析赵永熙招摇撞骗罪(下)

作品:重生律师,14亿人奉我为法神!|作者:牛熊随心|分类:游戏|更新:2026-03-14 03:06:28|字数:4652字

张伟的推演还在继续。

草稿纸上的逻辑树越来越庞大。

他盯着“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这十个字,眉头微微皱起。

这十个字,在法理上必须拆分为两个独立的单元来审查。

一个是“情节显着轻微”。

另一个是“危害不大”。

什么是情节显着轻微?

这需要从行为的性质、手段、后果等多个综合维度去考量。

比如盗窃罪中,仅仅盗窃了极少量的财物,就属于情节显着轻微。

那么本案中,赵永熙符合情节显着轻微吗?

张伟摇了摇头。

很明显不符合。

赵永熙是长期、持续地假冒高级官员。

假冒国家公务人员,在司法实践中原则上就会被认定为性质恶劣。

更何况他一装就是二十多年。

同时,赵永熙假冒官员的手段是什么?

是伪造国家公文、私刻公章!

这种手段,绝对属于极其恶劣的范畴。

但是,在行为后果上,他造福了社会,这又属于绝对的正向结果。

性质恶劣、手段恶劣,但后果极好。

这三个衡量维度在赵永熙身上产生了剧烈的撕裂与不统一。

在法庭上,很难单凭这一点去界定他到底是“恶劣”还是“显着轻微”。

在这个维度上,辩方很难取得压倒性的优势。

张伟的笔尖移向了后半句。

那什么是“危害不大”?

这是指行为并未造成实质性的损害或危险,或者损害程度根本没有达到刑法追责的标准。

比如邻里之间的推搡纠纷,只要未致人轻伤,就属于危害不大。

赵永熙的情况,完美契合了第一种情形。

他造福地方百姓,盘活经济,绝对属于行为未造成任何实质损害与危险。

张伟停下笔,深思熟虑。

针对刑法第十三条的“但书”规定,他和公诉方在法庭上极有可能打成一胜一负的平手。

这还不够,他需要更多的筹码。

刑法第十三条的设立初衷是为了“出罪”。

那么,反过来思考,检方将其“入罪”的源头条件又是什么?

如果在入罪的源头直接将其掐死,无罪的概率就会呈指数级上升。

张伟闭上眼,在脑海中调取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明文规定。

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

满足该罪名,必须同时满足客观行为和主观故意。

客观行为是指伪造证件、虚构身份、行使职权。

赵永熙符合吗?

全部符合。

但是,这个罪名的定罪逻辑是“且”,而不是“或”。

除了客观行为,还必须审查主观故意!

什么是主观故意?

是指明知自己的冒充行为,并积极追求非法利益。

关键点就在于“非法利益”这四个字。

很明显,赵永熙根本没有追求非法利益。

所以从定罪条件上看,赵永熙其实从一开始就不符合入罪标准!

当然,张伟也清楚检方既然提起了公诉,那么在庭审时就一定会在此基础上进行扩充解释,强行把“社会影响”等同于“非法利益”。

社会影响是什么?

如果赵永熙被判处无罪,那么将来是不是越来越多的人有样学样?!

虽然大家的初心是好的,但是不是所有人都有赵永熙的能力!

好心办坏事是常有的事!

所以为了避免这种不良的社会影响,是不是就要将赵永熙定罪?

不用等到开庭,张伟已经能想到检察长的说辞了!

这时候,就必须祭出刑法的最高原则。

张伟在纸上重重写下“刑法第三条”。

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限制的是公民不能为了追求非法利益,去伪造身份假冒官员。

但是!

法律并没有明文限制,公民不能为了帮助政府发展经济而去进行假冒行为!

如果检方强行将未牟利的冒充行为也认定为犯罪。

那就是超出了法条明文规定的“非法获利”核心内涵。

这在法理上叫作“类推入罪”。

这是严重违背刑法第三条罪刑法定原则的越权行为!

他完全可以用刑法第3条来限制检方的类推入罪!

好像到此他就赢了?

并非如此!

他不仅是个律师,更是个深谙社会规则的老手。

他很清楚,在大众朴素的认知里,假冒了就是假冒。

检方这次对赵永熙提起公诉,背后很明显是有上层领导对这种“践踏体制尊严”的行为感到极度不满。

想要真正拿下无罪判决,光靠法理不够。

他还需要争取社会舆论的绝对支持。

要让上面那些震怒的领导,看清楚底层群众的真实态度。

让那些看赵永熙不顺眼的领导不敢向法院施加压力!

除了上级的压力,他还必须给主审法院和检察院一个顺理成章的台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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