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嫌疑人还是要动的,才可以择机选择是不是要打身体的上半部分,头或者心脏,来结束其生命。
也就是说你不能一看到有嫌疑人想要越狱就直接将其击毙。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越狱人员并非可以直接击毙,但看守人员或武警在特定紧急情形下有权采取包括使用武器的必要措施。
具体执行需满足以下条件:首先是在法律依据上面,《看守所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看守人员和武警遇到人犯越狱、暴动等情形,且其他措施无效时,可按照有关规定开枪射击;《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明确,劫夺在押人犯、实施严重暴力犯罪后拒捕逃跑等情形,经警告无效后可使用武器。
对于执法人员来说,所有的行为背后都要有法律的依据,这一点是很重要的。
就比如我们平时在马上上骑电动车载人被交警抓到了,对吧,他们就是一边开罚单,一边在那里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也就是说执法人员并不会要求你要怎么做,他们只会对你自己自由选择而做出的不合法律依据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就完事了。
比如你可以在交警面前闯红灯的,交警不会阻止你闯红灯的,闯不闯红灯那是你的自由,但是,只要你闯了,交警就会依据法律规定对你做出相应的处罚。
同样的道理,武警做出的行为也需要有法律的依据。当然了,仅有法律的依据还不够,还要细化到具体的可能情境,为了防止武器的滥用,也同时规定了使用武器的前提条件;
比如需要受到紧急威胁,也就是越狱行为需伴随暴力犯罪或对他人生命安全造成直接威胁,如持械行凶、劫持人质等;然后就是必要性原则,就是刚刚提到的必须优先尝试非致命手段,如口头警告、鸣枪示警,仅在无法制止且情况紧迫时才能使用武器;
最后,就是程序规范,除特别紧迫情形外,需先鸣枪警告,若越狱人员停止反抗则必须终止射击。
这里面关键的一点是所有的操作都必须有实时的记录来证明,这样是为了划清责任。
比如真的使用了武器后需保护现场并立即上报;法律严禁滥用武力,需确保行为符合必要性和合理性原则。例如,单纯的越狱未伴随暴力威胁时,应以追捕为主,而非直接击毙等;
也就是说,《看守所条例》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只是赋予执法人员使用武器的权力,但实际操作过程中还必须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仅在极端紧急情况下作为最后手段。
宁致远正想着,突然看到由6名配备装备的武警,左手拿着警棍,右手拿着防爆的盾,整齐划一的在围着围墙进行巡逻。
看守所,本质上是限制人自由的地方,是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武警是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暴力机器的执行者,因此,看守所由武警执勤是属性必然。
武警部队主要负责看守所和监狱的外围武装警戒,其主要职责是确保关押目标的安全,提升勤务质量,防止袭击、暴狱、劫持和逃跑等事件的发生;武警们每天都要进行高强度的体能训练和专业技能训练,包括擒拿格斗、警械、枪械使用、应急处突演练等;
听管教讲,罪犯的暴狱行动有时带有政治动机,通常以团伙形式进行,而劫狱的手段多样,包括袭击警卫、偷袭哨兵、诱杀民警、化装行骗以及内外勾结等;
逃跑的方式则可能通过冲破监门、翻越监墙或穿越地下管道等途径,武警官兵必须随时应对,确保勤务工作中能够有效完成反袭击、制止罪犯暴狱与追捕逃犯的任务,保障关押目标的绝对安全。
武警部队部署在看守所、监狱的警力,负责在监区大门、巡逻道和岗楼设置哨位,执行武装警戒任务,防范和制止人犯自杀、脱逃、行凶、骚乱以及外部袭击,确保看守所、监狱安全。
而且还有一点特殊的是,此前铁道、交通、林业、民航等系统的看守所由看守干警负责武装警戒与押解任务,当人犯因出庭或看病等原因外出时,需填写《临时出入单》,由押解干警交执勤武警查验放行,返回时再次核验。
看守所、监狱对来访人员严格管理,来访者需持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办案人员需凭出入证进入监区,出入证在离所时收回,除看守干警、执勤武警及相关工作人员外,未经批准或未由干警陪同,任何人不得进入监区;
对于转送外地、就医或押解逃犯,必须实行武装押解,由干警带领武警执行,确保配备足够的押解力量,押解人员在押解人犯途中必须严密看管,防止发生意外,可以对人犯使用械具;
押解女性人犯时应有女性工作人员负责生活管理,在押解过程中,押解人员需保持高度警惕,防止脱逃、行凶或自杀等意外情况发生。遇到人犯越狱、暴动、脱逃、劫持或持有危险物行凶等紧急情况,若其他措施无法制止,可依据规定开枪射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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