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明白了,根据你说的要认定为自首的关键,拿来对标下我现在的情况是,首先,承办在抓我的时候就已经拿到了公司提供的部分犯罪事实;第二点,从公司找我谈话到我被抓,中间有大量的时间我可以去自首的,但没有,且我在被抓以后,承办也并不认为我是在如实交代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的。所有的这些我都没有办法找到证据,所以,自首这一块也就不用再浪费精力了对吗。”宁致远带着一些不确定的语气问道。
“我是这么觉得的,但你知道吗?你家里人也在自己不断的去了解你这个案件的具体案例啦、可以有的辩护方向啦,等等,他们在外面渠道多,不像你在里面接触不到,信件里也不能提及跟你案件有关的内容,不然你肯定收不到的,对吧。这次我过来,你家里人说,因为众所周知的原因,受贿罪一般是在诡秘的、局外人无法知晓的情形下进行的,而且由于利益相关,犯罪人往往订立攻守同盟或坚不吐实,致使案件在侦破、审理上存在一定的难度,甚至由于无法获取必要的充分证据而不得不撤销立案,不了了之,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类犯罪的自首均适用特别宽大处理的原则,这对有效地惩治和预防这类犯罪有积极的意义,真正体现坦白从宽的政策,这也是我国立法上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统一的生动体现。你家里人觉得既然宏观上对于你的这类罪名在司法认定自首的情况上都放宽了条件,就一定拜托我在跟你沟通后根据实际情况看,有没有可能找个切入点尝试下。”律师说道。
“让我想一下。对了,我写给公司的谅解书,公司那边有什么消息吗?”宁致远沉思了一会问道。
“自从你被抓之后,公司领导就不再接你家里人的电话了,你写的谅解书你家里人是提前发了短信将这件事说清楚的,公司领导也没回复信息,你家里人去找公司领导想当面把谅解书给他们,但是找不到人,最后是扫描发送了电子邮件,总之到现在公司没有任何回复,不只是谅解书了,是一切事情都没有过沟通的机会,我想这是人家的态度,已经很明确了,在我看来。”律师说道。
“如果是这样的话,我大概明白了公司的意思。公司既然已经把我送进来了,就不可能让我这么快出去了,不然如果我拿着手上的资源去了竞品公司,那不是个很大的麻烦吗?估计这还只是其中原因之一,甚至都不是主要原因。这样想的话,公司在明处,肯定也会预想到我后面可能的各种出路,自首这个选项肯定已经毫不犹豫的斩断了,没办法,这个游戏规则是人家定的,我们都是后知后觉,这点自知之明我还是有的,所以,没有抵抗的必要了,从理性的角度分析也没有成功的可能,就算了吧。”宁致远说道。
“好的,说实话,我跟你是一样的态度,我代理过很多类似的案件,说实话,像你公司这种把自己员工送进来之后,就一概什么都不联系的,还真的是第一个。其中的缘由我无法猜测,但你自己要好好想想,从某种角度上讲,我认为其中有一种可能,那就是你的这个事件后期公司肯定还有其它的用途,树立起这样的拒绝任何沟通的决绝态度,也是为了让这个其它用途更好发挥作用的关键一环,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使之具有巨大的杀伤力和说服力,不然的话,如果仅仅是你自己的这个案件,这种事情,就算是公司真的把你送进来,也不会如此不管不顾的,我的猜测就点到为止,剩下的你自己考虑考虑。”律师认真的分析道。
“好的,我明白您的意思,关于背后的原因,我可能也已经猜的八九不离十,弃子如断臂,决绝而独立。”宁致远默默的说道。
“那既然自首这条路走不通,就只能看最终法院认定的具体金额了,如果金额能在60万以下,根据你的情况,我也是有信心让你有机会判缓刑的,这点我先给你吃个定心丸,理由呢,我也简单跟你说下:第一,你的案件涉案事实已基本查清,证据也已收集固定,不存在毁灭、伪造证据,干扰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你也能如实供述向客户收受回扣的事实,你收取回扣的银行卡都已经被冻结扣押,违法所得也会全额退出,你的积极赔偿,虽无法取得公司谅解,但这不影响你自己本身具有明显悔罪表现的态度。其二,你的案件没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非公受贿不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主要是妨害公司企业内部的管理秩序,现单位已经对你做出开除处理,你也不再具有实施新的犯罪的社会危险性。其三,你此前无违法犯罪前科,有固定住所,判缓刑也并不会对你所居住的社区造成任何不良影响,你完全符合且具有判缓刑的条件。当然了,这所有的一切都要建立在最终认定的金额在60万以下。这个你有信心吗?”律师问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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