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的语速不快,条理清晰,显然对此业务极为熟悉。
话说在当前的带英帝国殖民统治时期,依据至高无上的《英皇制诰》规定,香江范围内的所有土地,其最终所有权均属于遥远的代英王室。
唯一的例外,是位于中环地区的圣约翰座堂。
那片土地属于教会的自用地,乃是当年英王慷慨赠予圣公会的特殊地块。
从公元1898年7月1日起,任何土地的使用者,都必须向港英政府缴纳相应的地价,以此来获得具有明确期限的土地使用权。
并且,每年还需按规定缴纳地租,不得拖欠。
此时的香江,绝大部分土地都已通过租赁或者其他各种方式,由港英政府批出。
这些租地的土地契约,其年期主要分为三种规格:七十五年、九十九年,以及最为长久的九百九十九年。
例如新界及新九龙一带的土地契约,其年期通常设定为九十九年。
然而,凡事皆有例外。
俗话说得好,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殖民政府的规定虽然严苛,但总有那么一些可以通融的灰色地带。
对于港岛和九龙这两片区域,那是通过1842年屈辱的《南京条约》与1860年同样丧权辱国的《北京条约》,从大清国手中强行割让给代英帝国的土地。
在这些“女王的土地”上,港英政府严格执行《英皇制诰》的每一条款,几乎没有任何变通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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